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小字第26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范景晨 住新竹縣○○鄉○○路○○巷○○弄○○號
居新竹縣○○鎮○○路○段○○○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盧文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不服判決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34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