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勞簡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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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勞簡補字第20號
原   告  楊慶南
訴訟代理人  李國禎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賜伯名 學園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金錢給付部分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6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
1,故先行徵收裁判費500元;另原告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
證明書部分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並與前開財產權訴訟之裁判費分
別徵收,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3,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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