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交簡字第17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交簡字第17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交簡字第17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亞璇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14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亞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吳亞璇犯肇事逃逸罪之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科刑所應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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