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俊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79號、101年度執字第10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俊欽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應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確定,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幸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附表:受刑人廖俊欽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侵占│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6年7月至96年9月│95年12月11日│95年10月27日凌晨│││間││1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7年度偵│板橋地檢96年度偵│臺中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92號│字第27900號│字第9657號│├───┬────┼────────┼────────┼────────┤││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簡字第│97年度訴字第│100年度易緝字第││事實審││619號│1373號│330號││├────┼────────┼────────┼────────┤││判決│97年04月16日│97年09月19日│100年11月15日│││日期││││├───┼────┼────────┼────────┼────────┤││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簡字第│97年度訴字第│100年度易緝字第││判決││619號│1373號│330號││├────┼────────┼────────┼────────┤││判決│97年05月16日│97年10月22日│100年12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之案件││││├────────┼────────┴────────┼────────┤│備駐│板橋地檢97年度執字第7164號(編號1-│臺中地檢101年度│││2併入板橋地檢100年執更字第3280號,│執字第1018號(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發監執行)│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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