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71號抗告人 李宗鑾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桃園農田水利會間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37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查,抗告人以提起本院108年度再易字第75號再審之訴為由,聲請停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36320號返還土地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經本院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依法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雅玲
法官吳燁山法官馬傲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書記官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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