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1號上訴人 劉淑惠 被上訴人 謝正裕 被上訴人 許永諒 被上訴人 楊雲祥 被上訴人 邱義雄 被上訴人 林錦勳 被上訴人 何俊憲 被上訴人 林佳秀 被上訴人 王維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正裕、許永諒、楊雲祥、邱義雄、林錦勳、何俊憲、林佳秀、王維吟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據上訴人108年8月29日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