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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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30號原告 張素蘭 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被告李守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前經本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103年度重訴字第371號民事訴訟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3年9月22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33號民事裁定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書記官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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