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再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再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地上權租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抗字第2號再審聲請人 魏智香 再審相對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地上權租金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7月25日108年度抗字第100號不得聲明不服之確定裁定聲明異議,應視為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張國華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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