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72號原告 李宗鑾 被告台灣桃園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黃金春 訴訟代理人 石麗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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