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71號上訴人 徐惠美 被上訴人添興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慧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該項裁定已於108年7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91頁)。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503至511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書記官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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