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一九號
自訴人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丁○○被告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冷明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麗雲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