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一八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六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古振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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