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18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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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1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八八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吳錫欽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黃德賢 律師右列被告因傷害致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傷害致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徐昌錦法官陳榮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麗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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