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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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錫欽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吳玲華
林士祺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均自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二人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蕭一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