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更(一)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更(一)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更(一)字第三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錫欽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黃德賢 律師右列被告因傷害致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傷害致死案件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劉壽嵩法官江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秋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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