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簡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簡字第627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15日下午3時30分在
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書記官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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