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戴國石 律師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司鳳調字第113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於中
華民國99年10月18日下午3時54分在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
事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 記 官 曾秀鳳
調解 委員 林有長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戴國石律師 到
相對人代理人 乙○○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同意將聲請人所有坐落高雄縣○○鄉○○段
○○○○○○○○○○號土地(面積174.60平方公尺),登記日期皆
為民國(下同)83年7月28日之83年寮登字第005699號、83
寮登字第005697號所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均予以塗銷。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曾秀鳳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