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勞小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勞小字第6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品安禮儀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下午十四
時四十七分在台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提出被告正確公司或商號名稱及地址(宜提出該公司變更
登記表或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亦可參考扣繳憑單或發票等資料;
本院查無「品安禮儀公司」登記資料,開庭通知書係由十方殯葬
禮儀實業社收受)。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吳燁山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林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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