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簡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重簡字第929號
原   告 乙○○
            二二號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返還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
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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