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小字第1653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揚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94年9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件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佰玖拾元,原告應
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元。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為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4 年9月2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 民  國 94 年9月21日
法院書記官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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