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3年度北勞小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北勞小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利富理財顧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甲○○
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58,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石幸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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