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0年度旗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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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旗補字第12號
原   告  李律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世華 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9,5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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