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易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魏瑞紅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書記官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