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27號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4年度催字第6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淑瑜┌──────────────────────────────────────────────────────┐│附表:95年度除字第2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私立光復中學陳│台灣土地銀行 東新 │94年6月25日│5,000元│DT0000000││││建中│竹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