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簡字第40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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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簡字第4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竹簡字第40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緝字第4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
3行)之後 伊找伊 朋友 廖政傑 ,而廖政傑另找他朋友處理;及(第7行)伊朋友將車拖走」應予補充、更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罪。爰審酌被告圖得不法利益將標的物遷移之犯罪動機與目的、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書記官柯雅菱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0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