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28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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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2834號
原 告 周正銓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訴外人 駱達毅 、被告嘉
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嘉成營造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
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萬伍仟叁佰伍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