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30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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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30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柏蒼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汭姈 即 陳婉芬 間請求損害
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6,152元【依上訴狀之上訴聲明請求判決:㈡機車修理費為
600元(即7,900元-7,600元);㈢醫療費用16,827元(41,762
元-24,935元)、強制理賠金49,725元,此項合計為74,660元;
㈣眼鏡費用9,000元;㈤減少收入13萬元;以上總計206,15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