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南簡字第912號
原 告 許桂菁
被 告 劉宇祥 (原名 劉水吉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86年4月間欲向訴外人 黃進丁 借
款新臺幣(下同)200,000元,黃進丁因無現金而轉向原告
商借,原告因黃進丁保證被告沒有問題,遂同意借款,並由
被告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4紙,嗣後跳票而黃進丁即向
臺南地檢署提告,並經臺南市仁德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
約定每期償還10,000元,共20期,並由被告開立如附表二所
示之本票,詎被告竟僅給付1期後即未再償還,黃進丁遂將
對被告之債權轉讓予原告,原告於93年間向本院聲請本票裁
定,於95年間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於99年間聲請強制執行,
程序未終結前被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主張時效消滅而拒
絕給付,原告即不得再執該本票對被告強制執行。按無法律
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
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據此,被告知悉積欠原告上述款項
,而拒不返還,受有利益而無法律上原因,爰依不當得利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上開借款云云。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190,000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本件係因訴外人 陳財喜 向伊借票而轉向地下錢莊
借錢,訴外人黃進丁又輾轉由地下錢莊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
支票4紙,伊迫於無奈始同意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作
為償還票據責任之依據,並於臺南市仁德區調解委員會調解
成立,嗣後因陳財喜已向黃進丁協商清償全部債務,伊認為
事情已解決,僅取回1紙本票,其餘如附表二所示之19紙本
票即未積極索回,詎地下錢莊竟於93年間再由原告執上述未
取回之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於95年間聲請換發債權憑
證,更於99年間聲請強制執行,然伊察覺原告之請求已罹於
時效,遂提起異議之訴,並已勝訴確定,今原告又以同一事
件提起本訴,顯有違反一事不再理之規定。又伊僅單純借票
予陳財喜,並無向黃進丁或原告借款,亦無獲得任何利益,
與原告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原告主張伊無法律上原因而受
有利益,應由原告負擔舉證責任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據此,請求人依不當得利
之法則請求被請求人返還不當得利,以被請求人無法律上之
原因而受利益,致請求人受有損害為其要件。而依據本件原
告主張略以:原告於86年4月間因訴外人黃進丁之介紹而借
款200,000元予被告,被告償還10,000元後即未拒絕再償還
,受有不當得利190,000元云云,然按其上揭主張,其之所
以交付上揭200,000元予被告係基於兩造間之借貸關係,則
被告受領上揭190,000元並非無法律上原因,核與不當得利
之要件不符。從而,原告主張被告無法律上原因受領190,00
0元,應返還不當得利云云,自有誤會,應予駁回。又原告
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四、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
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無庸再逐一予以
論列,併此敘明。
五、另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
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用即裁判費1,990元,依法
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依職權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
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書記官陳淑芬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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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票載發票日│退票日│
│號││││(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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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南縣仁德鄉農│劉水吉│BJ0000000│5萬元│86年4月9日│86年7月16日│
││會(改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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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南縣仁德鄉農│劉水吉│BJ0000000│5萬元│86年4月16日│86年7月16日│
││會(改制前)││││││
├─┼───────┼─────┼─────┼─────┼──────┼──────┤
│3│臺南縣仁德鄉農│劉水吉│BJ0000000│5萬元│86年5月12日│86年7月16日│
││會(改制前)││││││
├─┼───────┼─────┼─────┼─────┼──────┼──────┤
│4│臺南縣仁德鄉農│劉水吉│BJ0000000│5萬元│86年6月29日│86年7月16日│
││會(改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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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票載發票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到期日│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
│號││(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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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年8月25日│1萬元│054731│86年10月20日│86年10月20日│百分之20│每百元日│
││││││起至清償日止││息1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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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年8月25日│1萬元│054732│86年11月20日│86年11月20日│百分之20│每百元日│
││││││起至清償日止││息1角│
├─┼──────┼─────┼────┼──────┼──────┼────┼────┤
│3│86年8月25日│1萬元│054733│86年12月20日│86年12月20日│百分之20│每百元日│
││││││起至清償日止││息1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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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年8月25日│1萬元│054734│87年1月20日│87年1月20日│百分之20│每百元日│
││││││起至清償日止││息1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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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年8月25日│1萬元│054735│87年2月20日│87年2月20日│百分之20│每百元日│
││││││起至清償日止││息1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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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6年8月25日│1萬元│054736│87年3月20日│87年3月20日│百分之20│每百元日│
││││││起至清償日止││息1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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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6年8月25日│1萬元│054737│87年4月20日│87年4月20日│百分之20│每百元日│
││││││起至清償日止││息1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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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6年8月25日│1萬元│054738│87年5月20日│87年5月20日│百分之20│每百元日│
││││││起至清償日止││息1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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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6年8月25日│1萬元│054739│87年6月20日│87年6月20日│百分之20│每百元日│
││││││起至清償日止││息1角│
├─┼──────┼─────┼────┼──────┼──────┼────┼────┤
│10│86年8月25日│1萬元│054740│87年7月20日│87年7月20日│百分之20│每百元日│
││││││起至清償日止││息1角│
├─┼──────┼─────┼────┼──────┼──────┼────┼────┤
│11│86年8月25日│1萬元│054741│87年8月20日│87年8月20日│百分之20│每百元日│
││││││起至清償日止││息1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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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6年8月25日│1萬元│054742│87年9月20日│87年9月20日│百分之20│每百元日│
││││││起至清償日止││息1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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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6年8月25日│1萬元│054743│87年10月20日│87年10月20日│百分之20│每百元日│
││││││起至清償日止││息1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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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6年8月25日│1萬元│054744│87年11月20日│87年11月20日│百分之20│每百元日│
││││││起至清償日止││息1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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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6年8月25日│1萬元│054745│87年12月20日│87年12月20日│百分之20│每百元日│
││││││起至清償日止││息1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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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6年8月25日│1萬元│054750│88年1月20日│88年1月20日│百分之20│每百元日│
││││││起至清償日止││息1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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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6年8月20日│1萬元│054747│88年2月20日│88年2月20日│百分之20│每百元日│
││││││起至清償日止││息1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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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6年8月25日│1萬元│054748│88年3月20日│88年3月20日│百分之20│每百元日│
││││││起至清償日止││息1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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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8月25日│1萬元│054749│88年4月20日│88年4月20日│百分之20│每百元日│
││││││起至清償日止││息1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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