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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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一號
原告 沈由松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彰化縣花壇鄉公所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辛○○被告臺灣省彰化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戊○○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零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重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何志通~B法官廖國佑~B法官鄭舜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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