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並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余仕明法官黃玉齡法官游秀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陳文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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