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991號
上 訴 人 張淑媖
陳穩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范秋雲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4,650元,應徵第2審
裁判費52,1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