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斗小字第253號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中一
張釗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陸仟陸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叁
萬貳仟肆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
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止,三期之違約金合計新台幣壹仟
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