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司雄聲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雄聲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相 對 人  溫秉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9日所
為之准予公示送達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第三行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之記
載,應更正為「劉嘉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
亦有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仟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恩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