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小字第25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斗小字第254號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陳木林
被   告  李岳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零玖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玖仟
玖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三
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
三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呂雅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