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調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調補字第19號
聲 請 人 乙○○
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
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陸萬肆仟貳佰元
,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即起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