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調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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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調補字第19號
聲 請 人 乙○○
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
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陸萬肆仟貳佰元
,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即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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