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補字第172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