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補字第172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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