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小字第2599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遠距訊問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告以被告現在嘉義監獄服刑,如在台北就審恐徒增費
用,亦增加被告脫逃機會,為此聲請本院准予實施遠距訊問
,由被告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受訊。
二、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之三準用同法第三百零五條
第五項規定,法院依職權訊問當事人時,該當事人所在與法
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並經
法院認為適當者,固得以該設備訊問之,惟此項規定之適用
,須法院有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之一規定有必要以權訊問
當事人時,始足當之,倘為言詞辯論程序當事人就事實及法
律上所為辯論,即無此項規定適用餘地。
三、查本件尚無依上開民事訴訟法規定以職權訊問被告之情事,
原告遽行聲請為對被告實施遠距訊問,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黃明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