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5年度新簡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仁懷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10號土地所有權移轉
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訴訟裁判,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
第110號土地所有權移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周信義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