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調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調補字第17號
聲 請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
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乃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執,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參佰伍拾伍元,應
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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