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864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八六四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三
三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販賣猥褻之物品,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
貳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物扣案可
證,復經本院勘驗屬實,有勘驗筆錄一份在卷可稽,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
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
段、第五十六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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