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八一號
原 告 乙○○○住彰化
訴訟代理人 邱進發
被 告 丙○○
甲○○
右當事人間確認租賃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被告間就坐落彰化縣○○鎮○○段第一八七之二、第一八七之四地號土地之租賃
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坐落彰化縣○○鎮○○段第一八七之二、第一八七之四地號二筆土地
為被告丙○○所有,系爭土地因被告丙○○積欠原告票款,而聲請鈞院強制
執行,並蒙鈞院以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二二四四號受理,並辦理查封登記。又
於上開強制執行案件程序進行中,被告均未曾主張其有租賃關係存在,鈞院
前往系爭土地執行查封時現場係荒蕪空地,無被告占有使用之跡,再被告丙○
○前向彰化縣溪湖鎮農會借款新台幣(下同)一百三十萬元,並提供系爭土地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