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戊○○
丁○○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捌仟玖佰伍拾肆元
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
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貳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卅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藍家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