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89年度員簡字第39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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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員簡字第三九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正地測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八千九百三十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
,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間僱用原告駕駛挖土機,至其坐落彰化縣溪
洲圳寮村陸軍路之工地為高鐵界標之開挖,詎被告竟疏未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定設置警告標誌等措施,即貿然施工,導致騎乘機車行經該處之訴外人陳團結
撞及原告駕駛之挖土機後方而受有傷害,原告並因而賠償該訴外人二十萬元,
為此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之規定請求被告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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