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號
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丁○○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被告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乙○○之起訴狀繕本、準備程序筆錄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朱玲瑤~B法官黃宏欽~B法官吳錦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周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