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訴字第二八三號
原告甲○○被告 萬岱 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施淑貴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所地係在臺北市○○○路○段○○○號六樓,此有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各一份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又原告起訴狀列 陳英信 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惟依前揭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觀之,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係陳施淑貴而非陳英信,原告起訴狀法定代理人之記載顯有違誤,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謝靜雯~B法官洪文慧~B法官洪能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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