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104年度台重覆字第10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104年台重覆字第10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逃亡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一○四年度台重覆字第一○號聲請重審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逃亡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決定(一○三年度台重覆字第二四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本件聲請重審人即補償請求人鄭硯香(下稱聲請人)對於本庭一○三年度台重覆字第二四號確定決定(下稱原確定決定)聲請重審,雖謂:伊係就國防部東部地方軍事法院一○○年刑補重字第一號決定(下稱軍事法院決定)聲請重審,原確定決定未予裁判,顯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二款所定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爰依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聲請重審云云。惟聲請人前對於本庭一○三年度台重覆字第七號決定聲請重審,原確定決定認其聲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自難謂就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裁判,核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可言。至於聲請人敘及之軍事法院決定,係將聲請人請求刑事補償聲請重審事件,移送本庭處理,就該事件本庭前亦以一○一年度台重覆字第四七號決定駁回其聲請,聲請人嗣對該決定及其後本庭各次重審決定聲請重審,均由本庭一一駁回,要無所稱就其請求未予裁判之情形。聲請人徒憑己見,指摘原確定決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對之聲請重審,非有理由。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楊鼎章
法官李伯道法官吳麗惠法官林英志法官高孟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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