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3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0350號債權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安泰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債務人 郭隆添 債務人 黃世芳
一、㈠債務人郭隆添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玖仟陸佰壹
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惟如對債務人郭隆添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世芳負清償責任。
㈡債務人郭隆添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伍仟貳佰零
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惟如對債務人郭隆添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世芳負清償責任。
㈢債務人連帶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書記官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