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44號
原   告  林丁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宗益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5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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