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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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323號
原   告  洪清堯
被   告  蒲自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小額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
民國109年12月22日以109年度雄補字第2063號裁定命原告
於5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109年12月28日送達原告,惟原
告逾期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各1紙等件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
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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