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2044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20443號

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複代理人 俞欣潔

被告基隆天婦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茂林

被告 吳得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基隆天婦羅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物返還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基隆天婦羅有限公司、吳得維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捌萬玖仟肆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玖拾伍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被告基隆天婦羅有限公司、吳得維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玖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營業型租賃契約書第6條第1項在卷可憑,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二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基隆天婦羅有限公司(下稱基隆天婦羅公司)前與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震旦公司)簽立三份營業型租賃契約書(下稱租約A、租約B、租約C),向震旦公司承租數位彩印機、傳真套件等租賃物(各租約承租之租賃物、租賃期間、每月(期)租金均詳如附件所示),原告震旦公司已依約將各租賃物交付使用。另就租約A、租約C部分,約定由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震旦行公司)提供耗材及零組件,基隆天婦羅公司則需按月給付計張基本費450元與震旦行公司。詎基隆天婦羅公司僅繳款至如附件所示期數,屢經催討,未獲置理。

 ㈡依各租約第5條第1項第1款、第5款之約定,各租約因被告違約而終止,退萬步言,縱使租約終止仍有疑義,則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作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各租約既因被告違約而終止,原告震旦公司依民法第767條、租約第5條第3項第1款「本契約期滿或提前終止時:⑶承租人應繳清已到期未繳租金及計張費用,並將標的物及使用中與備用之耗材返還出租人及供應商...」,自得請求被告基隆天婦羅公司返還如附表所示之租賃物;另被告應依租約第5條第3項第1款、第5條第2項、第6條第1項「負責人之連帶責任」及「遲延利息」之約定,就系爭租賃關係所生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就「已到期未繳租金」、「相當於未到期租金總額之違約金」、「已到期未繳計張費用」、「未到期計張基本費總額之違約金」之計算詳如附件。並聲明:㈠被告基隆天婦羅公司應將如附表所示之物返還原告震旦公司;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公司133,4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行公司23,8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二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

四、關於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已到期租金、計張費用部分: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營業型租賃契約書、租賃標的物交付驗收證明書、租賃顧客合約明細表各3份、存證信函及回執、出貨單4紙、電子發票證明聯等件為證,被告復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原告雖以存證信函催告清償,惟該信函因招領逾期而退回(見本院卷第38頁),是本件應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為原告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該起訴狀繕本係於109年9月21日寄存送達信義派出所,經10日即109年10月1日發生送達被告效力,有送達回證可佐(見本院卷第75頁),故租約A、租約B、租約C應於109年10月1日發生終止效力。各租約既合法終止,則原告震旦公司依民法第767條、租約第5條第3項第1款約定請求被告基隆天婦羅公司返還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租賃物;暨原告震旦公司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迄至起訴時即109年8月為止,如附件編號5所示已到期未繳租金共計55,59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翌日即109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計算之利息;暨原告震旦行公司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迄至起訴時即109年8月為止,如附件編號8所示已到期未繳計張費用共計9,900元及自109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

五、關於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違約金部分:

 ㈠各租約第5條第1項約定:「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或各方書面合意終止時,本契約提前終止:⑴積欠壹期(含)以上租金或壹期(含)以上計張費用,經書面定期催告給付仍不履行。...」;第5條第2項約定:「本契約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而提前終止時,承租人並應給付相當於未到期租金總額之違約金予出租人及終止前12期(不含終止當期)平均計張費用六倍金額或未到期計張基本費總額(孰高者為準)之違約金予供應商。」;第6條第1項前段約定:「承租人如為法人、非法人團體、合夥,其依本契約所生之債務,負責人同意連帶負責」。依前開約定,被告基隆天婦羅公司符合租約第5條第1項積欠1期以上租金或1期以上計張費用之終止租約事由,係屬可歸責於承租人事由而由原告提前終止租約,則原告依系爭租約第5條第2項、第6條第1項前段約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違約金,應屬有據。

 ㈡惟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而契約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應依一般客觀之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實際上所受損害及債務人如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標準。本院審酌原告因債務人遲延清償所受積極損害、所失利益,通常為該款項存款後之利息收入或轉作他項投資之收益,然近年來國內貨幣市場之利率已大幅調降,並斟酌各租約約定每月租金數額,租期均長達5年,基隆天婦羅公司各自第38、36、30期起即未依約繳付租金,且迄未返還租賃物,因認原告震旦公司以相當於全部未到期租金計算之違約金77,830元,顯然過高,殊非公允,爰參酌財政部網站公布之影印機出租業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69」、「費用率39」、「淨利率30」,認定每期違約金應以租金金額1,750元、565元、2,550元之30/69(即淨利率佔毛利率之百分比)計算較為妥適,以此比例折算,原告震旦公司原請求之違約金77,830元,應酌減為33,839元(=77,830元×30/69,元以下四捨五入),洵堪妥適。至於原告震旦行公司原請求相對於全部未到期計張基本費總額之違約金13,950元,考量震旦行公司終止租約後毋庸提供耗材及零組件等情,應予酌減為1,350元(即計張費用3倍,450元×3=1,350元)為適當。又此部分屬損害賠償額預定性質之違約金,原告不得就違約金更請求遲延利息,是原告就違約金部分請求加計按年息8%計算之遲延利息,不應准許。

六、綜上,原告震旦公司請求被告基隆天婦羅公司返還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另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租金55,595元、違約金33,839元,共計89,434元(=55,595元+33,839元),及其中55,595元自109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計算之利息;原告震旦行公司請求被告連帶給付計張費用9,900元、違約金1,350元,共計11,250元(=9,900元+1,350元),及其中9,900元自109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計算之利息,均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2,320元(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連帶負擔1,160元,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賴敏慧

附件:以下金額均為新臺幣

編號

項目

租約A

租約B

租約C

1

租賃標的物

20CPM數位彩印機1台、送稿機1台、鐵桌1個(詳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

2010U/2310U傳真套件1組(詳如附表編號4所示)

23CPM彩印機1台、傳真套件1組、鐵桌1個(詳如附表編號5至7所示)

2

契約期間

105年7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60期)

105年9月1日至110年8月31日(60期)

106年6月1日至111年5月31日(60期)

3

每月租金

1,750元

565元

2,550元

4

已繳租金期數

37期(繳至108年7月31日)

35期(繳至108年7月31日)

29期(繳至108年10月31日)

5

已到期未繳

租金

38至50期

(13期)

36至48期

(13期)

30至39期

(10期)

1,750元×13期=22,750元

565元×13期=7,345元

2,550元×10期=25,500元

合計

55,595元

6

相當於未到期租金之違約金

期數

51至60期

(10期)

49至60期

(12期)

40至60期

(21期)

金額

1,750元×10期=17,500元

565元×12期=6,780元

2,550元×21期=53,550元

合計

77,830元

7

每月計張基本費用

450元

450元

8

已到期未繳計張費用

期數

39至50期

(12期)

30至39期

(10期)

金額

450元×12期=5,400元

450元×10期=4,500元

合計

9,900元

9

相當於未到期計張費用之違約金

期數

51至60期

(10期)

40至60期

(21期)

金額

450元×10期=4,500元

450元×21期=9,450元

合計

13,950元

附表:               

租約

編號

品名

廠牌

機型

A

1

20CPM數位彩印機

SHARP

M-SH-MX2010U

2

2010U雙面自動送稿機

SHARP

S-SH-RP12

3

鐵桌

B

S-SH-2010TAB

B

4

2010U/2310U傳真套件

SHARP

S-SH-FX11

C

5

23CPM彩印機

SHARP

M-SH-MX2314N

6

2010U/2314N傳真套件

SHARP

S-SH-FX11

7

鐵桌

B

S-SH-2010T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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